这是讲述西方刑罚历史年的故事……

死刑几乎适用于每一种犯罪

年,巴黎,在格雷夫广场上,数千人拥挤在一起,还有数千人向周围的街道散去。

最后,被判刑的罪犯被带到行刑场。在接下来的几个小时里,一群拷打者在达米恩斯颤抖的肉体上打着、烧着、烫着、压着、挖着、割着,而围观者却在吃着、喝着、取乐着。绝大多数围观者以前都经历过行刑场面,但是这次有些特殊,是一部力作,是一部他们多年才看到的最好表演。

即使在当时看来,达米恩斯的命运也是可怕的。但是,这符合既定的法律和传统。没有人质问国家是否具有杀人的权利,社会有权自卫。如果报复的手段超过犯罪的程度,那么至少可以作为对其他人的警告。

生命是廉价的

在古代,生命是廉价的。公元前年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是现存最古老的刑法典,该法典规定:死刑几乎适用于所有犯罪。希伯来人更为节制一些:摩西法典中仅规定了15种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包括谋杀、通奸、不贞、兽奸、亵渎、诅咒父母和实施魔法等。

根据古罗马法,死刑适用于叛国、通奸、鸡奸、谋杀、奴隶伪造、贪污、部分类型的拐骗、诱奸和强奸。死刑中的“capital”一词源于拉丁文的“caput”,即头的意思。砍头是当时最常见的死刑执行方式。

在13世纪的英格兰,死刑适用于除报复伤害和轻微盗窃之外的所有重罪。其中许多犯罪都具有宗教性质。直至年,英格兰才废除了对信奉异教罪的死刑。

死刑执行方式仅仅受限于当时的既有工具和司法制度“对恐怖的想象力”。在中世纪的欧洲,被判处死刑的人还可能被剥皮、钉在尖桩上、喂昆虫或野兽、沉水、石击、钉在十字架上、焚烧、肢解、砍头、勒死、活埋、压死、水煮、车裂、枪杀、饿死和做炮灰。

新法兰西的11种法定死刑执行方式

在新法兰西,有11种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在法国人统治加拿大期间,共有67个欧洲人被处死。其中6人被车裂,1人被压碎头颅,3人被枪杀,3人被砍头(这是对贵族保留的一种特权),其余54人被绞死。

这与欧洲的做法是一致的。当时,绞刑是最流行的死刑执行方式。在亨利八世统治的38年里,共有78,起死刑以绞死的方式执行。在那时,绞刑通常就意味着勒死。在高架上将罪犯勒断的方式在年之前一直没有使用过。

罪犯可以通过几种办法避免被处死: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可以通过恳求“牧师的特权”而获得免除死刑。后来,这一特权被扩大到任何可以阅读的人。在某些情况下,罪犯可以要求被流放或者被送去做船奴。在大约~年,一些死刑判决有时被减为流放。

如果这些方法都不成,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可以希冀奇迹。在法国,在国王经过时不能处死任何人。如果刽子手很笨拙而未能完成其工作,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可能被释放。一个妩媚的女死刑犯可以得到围观者中某一景慕者的救命求婚而被免除死刑。

有时,这种求婚来自刽子手本人。年,一个来自昂热的18岁的漂亮女孩被送上了绞刑架。在通往绞刑架的梯子上,刽子手要求与其结婚。出乎每一个人的预料,这个女孩拒绝了,她说她不能承受这样一种婚约的耻辱。

处决是一场露天剧

即使在最后的时刻也没有发生劫法场,罪犯也知道他们肯定不会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被处死。处决是一场露天剧。因为正义要得到完全伸张,所以必须在被人看得见的情况下伸张。绞刑台是为上演现实剧而设置的舞台,当局一定要尽可能地吸引注意力。

不幸的是,处决的庄严仪式可能会被拒绝担当其角色的死刑犯搞成一场滑稽剧。在被处死的最后一分钟,他们可能忘记他们的台词。他们可能抗议,声称无辜,还可能在严刑拷打之下忘记供述。他们可能针对宗教或政治发表煽动性的言辞,或者污辱法官。

“绞刑是当时最常见的方法……但是也将死刑犯剥皮、钉在尖桩上、喂昆虫或野兽、沉水、石击、钉在十字架上、焚烧、肢解、砍头、勒死、活埋、压死、水煮、车裂、枪杀、饿死和做炮灰。”

在18世纪,著名罪犯在绞刑架下面的演讲被记录下来,并印成了小册子,被记录下来的演讲并不都是促进道德的。

欧洲和北美的当局逐渐都开始意识到,大规模的处决并没有降低犯罪率。扒窃犯甚至在绞刑台附近还是照样掏兜。

改革者发问:如果死刑不具有威慑作用,它还有什么好处?他们主张,对于轻微犯罪,死刑不仅残酷,而且还没有任何威慑作用。到了年,在英格兰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之中,实际上只有10%被绞死了,其余都被监禁或者流放了。

谋杀——一件私事

那些违反禁忌制度的人将他们整个部落置于危险境地。安抚神的惟一办法就是牺牲罪犯,借助于庄严的仪式,将违反禁忌制度者处死或者流放。同时,部落希望他们的命运对于群体人是一种威慑。

部落也惩罚那些以叛逆和怯懦行为来触犯整个群体的人。但是,谋杀是一件家庭之间的私事,一个人的同族成员有义务为他人的死复仇。复仇的方式通常是杀死谋杀者或其家庭成员。受到复仇的部落会逐渐报复,便形成了血亲复仇。氏族复仇明显具有局限。当复仇的双方氏族逐渐近乎灭绝的时候,双方便停止复仇,进行谈判。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被谋杀者的家庭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谋杀者及其家庭必须支付杀人罚金或“赔偿金”,这要根据被害人的等级确定。这绝不是部分偿付,一个纯粹的乡下人或工人的赔偿金为先令,可以买头羊。

一些针对个人的犯罪逐渐被认为是对整个群体的侵犯。盗窃和通奸远在谋杀之前即被认为是公罪。

到了12世纪,在英格兰,随着皇权的增长,犯罪行为变成了破坏国王安宁的犯罪。国王具有施加惩罚和要求贡品的权力。杀人罚金不再付给被害人的家庭,而是付给国家,这些罚金成为皇家税收的重要来源。

“以眼还眼”的规则被文字所解释。断肢刑也开始实施,以防止再犯:盗贼的手要被砍掉,作伪证者要失掉舌头,强奸犯被去势。

用热烙铁烫出的印记将暂时的丑陋和长期的耻辱这两种功能结合在一起。罪犯的脸上被烫上其所犯罪行的第一个字母:谋杀犯(murderer)的脸上被烫上一个M,盗窃犯(thief)的脸上被烫上一个T,游民(vagrant)的脸上被烫上一个V,等等。其他人都回避这些带着记号的人,他们找不到工作。年之后,这类记号开

当众羞辱Publichumiliation

接下来的刑罚是在颈手枷上鞭打和示众。被处以上颈手枷的人连续几小时被关在枷架上,然后任由集市那天来赶集的人群摆布。通常人们仅仅向他们投掷垃圾。但是,不受欢迎的人可能会被石头砸死。与在颈手枷上一样感觉很坏的是,罪犯还明白在其获得释放前:他们的耳朵通常被钉到颈手枷的架杆上。

示众是最常用的刑罚。一个缺斤短两的面包师会被在脖子上挂上一块发霉的面包在广场上示众,一个不诚实的鱼贩子会被在脖子上挂上一圈烂鱼在广场上示众,等等。

表示羞辱的徽章、十字架和其他标记被缝到衣服上,有时要终生佩戴。

监禁是罕见的Imprisonmentrare

监禁是一种非常罕见的刑罚。在中世纪,看守所仅仅是等待处刑的罪犯的收容箱。最初,看守所只是在要塞中设置的牢笼或在公共建筑地下室中临时设置的小房间。12世纪之后,城堡建筑师开始把监狱单人牢房结合在堡塔和地牢之中。典型的单人牢房是一个顶低、无灯、带有通风孔和厕所蹲坑的房间,除了些许稻草之外就再没有任何东西了。

教堂开了使用监禁代替肉刑和死刑的先河。它以要求犯错的牧师“幽居”的方式来惩戒他们。“幽居”是在修道院内单独监禁的一种形式。教堂相信,孤独和苦行能够启发“悔罪”和导致精神康复。

在相对稳定的中世纪社区里,犯罪不被认为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乡村生活的密切、共享的价值观念和封建主义的“固定”经济(fixedeconomyoffeudalism)都保证了人们的遵从。

第一批矫正机构

到了15世纪,古老的秩序开始瓦解。政治动荡、宗教变革和经济混乱导致犯罪发展到顶峰。许多农民撇下了他们的土地,蜂拥进入城镇。但是,在城镇需要凭借知识与智慧生存。都铎王朝不知如何处理这些“强健的乞丐”。他们为失业者设计了严厉的处罚。没有工作的人受到像罪犯一样的对待,被鞭打、污辱,最后被赶进第一批矫正机构——教养院和习艺所。

“教养院”(Bridewells)一词源于伦敦的布莱德威尔宫(BridewellPalace)。布莱德威尔宫是一座古老的皇家宫殿,于年被改建成“矫正院”。将布莱德威尔宫改建成矫正院的目的是试图通过给予诚实工作和培养勤奋习惯的机会来拯救游民和轻微罪犯。不久,政府命令每个县都要建一所教养院。

习艺所是针对城市贫民的,与建立教养院具有类似的目的。但是,在很长一段时期里,这两类机构都退化了,以至于难以与当时普通的看守所和债务人监狱区别开来。

教养院的毕业生如果仍然表现不好便可能被送去当船奴。自罗马时代以来,船奴的生活就一直没有太大改善。一般的船需要~个人摇橹以保持船的速度。他们5个人一组坐在一条长凳上,用铁链锁在一起。船奴们基本不穿衣服,暴露在极端恶劣的气候之下。他们仅仅获得足以维持生命的食物和关照。

流放:死刑的一种替代措施

18世纪发生了人口爆炸,与其相伴随的是犯罪率的惊人上升。上等阶层对此惊惶失措,他们尖声呼叫“法律和秩序”。但是,在一个没有有效警察力量的社会里,唯一的威慑便是残忍和警戒性的刑罚。

在英格兰,载入名册的死刑犯罪增加到多种,绞刑架在重负之下吱吱作响。伪造、假冒、发信恐吓、绑架女性继承人、企图谋杀枢密院官员、掏兜、海盗、残害牲畜、放火、亵渎、盗窃亚麻、砍伐树木和往池塘外放鱼等行为,都可以被判处绞刑。

超过40先令的盗窃一般都可以判处死刑。有人因为盗窃一顶帽子、一块手绢甚至一片牛肉而被处死。年,13岁的安德鲁·布朗宁因为偷了一个调羹而被绞死。但是,布朗宁这样的案件甚至还不是最悲惨的,曾经有一个年仅7岁的小孩被处死。

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原告不愿意起诉,许多陪审员拒绝定罪。他们抓住任何可以挽救被告的法律稻草。如果被指控的是盗窃,陪审团可以做所谓“尽职的伪证”,他们假装被盗物品的价值不值40先令。

并不是所有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都上绞刑架。法院有将死刑减为“流放”的选择。这意味着到美洲殖民地当契约奴隶,那里劳动力极度匮乏,一些流放的罪犯被分配给没有怜悯心的残酷主人。但是,那些能够坚持到刑满的奴隶通常会获得授予土地和重新开始的机会。许多从前的流放犯都成功了,变为受人尊重的公民。

到年,英格兰每年向美洲流放0名罪犯。但是,当13个殖民地赢得了独立之后,英格兰必须找到另一个罪犯倾销地。

漂浮的地狱:囚船

同时,过度增长的罪犯人口必须被关在什么地方。现有的看守所已经爆满,刽子手在超时工作。一直持续了80多年的“临时办法”是把旧战船当做飘浮的监狱使用。那些“废船”狭窄、不透气,并且污秽不堪,还爬满了害虫。船上的条件如此恶劣,以至于每4个罪犯中就有1人死亡。像城市看守所一样,废船里充满了无事可做的人。在关押已被定罪的罪犯的同时,这些废船中还关押乞丐、精神病人和私生子。后来甚至还发现了一艘废船曾经将一个2岁的孩子关押在二层甲板以下的记录。

即使流放复兴之后,这些废船还仍然被保留着。年,依然有4名罪犯被关押在监狱船上。最后一艘废船直到年才被凿沉。从废船上活下来的罪犯可能面临着另一个漂浮地狱:去澳大利亚的长途旅行。这一新殖民地就是作为刑罚殖民地而建立的,那里的绝大多数居民都是非自愿移民。

年,第一船流放者在悉尼港抛下了锚。整个旅途花了8个月,许多到岸者的状况都很糟糕。这些船都由雇佣的签约者充当船长,他们的报酬按人头付给。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可怕的拥挤、欺骗口粮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这些罪犯被委婉地称为“政府的人”,被送到工地上筑路和架桥。许多罪犯被作为廉价劳动力出租给了自由殖民者。像在美洲一样,他们的命运取决于雇主的仁慈程度。绝大多数流放者最终都赢得了自由,成为农民和商人。其他一些逃到内地去了,还有一些成了歹徒——传奇的土匪。

被捕获的土匪和其他“不可救药者”被送到了诺福克岛上的恐怖监狱。那里的条件非常可怕,以至于囚犯们都急于签订自杀协议。死亡是唯一的逃脱办法。

英国不是唯一实行流放的国家。在19世纪,法国在南美的圭亚那和太平洋的新喀里多尼亚建立了刑罚殖民地。

一种新的刑罚:监禁

当著名的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在18世纪70年代对监狱进行调查的时候,他看到了一个在无政府主义边缘上摇摇欲坠的社会。这个英格兰贝德福德的治安官对不断上升的犯罪率和破败的市民秩序感到惊恐不已。

但是,他对用于镇压犯罪的残忍方法更加吃惊。当局简单地以暴治暴,对死刑和肉刑不加区分地适用非但远远不能威慑犯罪,反而损害人们对法律的尊重。

在霍华德及其追随者看来,司法恐怖的政策是残忍的,也是愚蠢的。他们有更好的主意:他们建议用监禁代替死刑和肉刑。但是,他们甚至走得比这更远。他们建议不再用旧的普通看守所来监禁罪犯,要建立一种新的机构:一种既改造又惩罚的机构。

感化院:既改造又惩罚

监狱改革运动源于宗教理想主义。作为监狱改革运动先锋的教友派信徒和福音派信徒确信:人类是无限完美的,弯曲的可以使其变直。

拯救的工具是感化院——一个悔改的地方。而且,感化院纪律的核心是独居制。

这一概念并不是全新的。中世纪的教堂总是隔离犯错的牧师。到霍华德在欧洲进行考察的时候,在许多监狱里已经建立了独居制。

年在罗马建成的圣米歇巴尔矫正院是一个天主教的少年管教所。它采取了教堂的修道士惩戒传统,是第一个按照隔离、工作、沉默和祈祷原则组织的刑罚机构。

忏悔的谴责:“独居”

霍华德认为,独居制不仅比肉刑更人道,而且也更有效。独自而沉默地在其单人牢房中囚禁,作恶者将不得不面对他们自己的良心,向这一“忏悔的谴责”的鞭子投降。

这些监狱改革家肯定,他们通过控制人的身体来调整他们的心灵。他们甚至敢于期望感化院会变成社区中其他人的秩序和道德示范。

不管采用哪种制度,19世纪的沉默和隔离狂热常常产生可笑的极端手段。在英格兰伦敦附近于年建造的彭顿维尔监狱,囚犯们必须戴上小黑面具,以免他们相互认出来。在彭顿维尔监狱和巴黎的拉洛克特监狱,囚犯们在分隔出来的许多单独小间的教堂里做礼拜。

在美国,监狱当局发明了一种“连锁步伐”。这种步伐将前进和拖步结合在一起。在奥本感化院,踏着连锁步伐的囚犯必须保持面部毫无表情,并且面向院落。任何进行无声交流的企图、甚至抽搐一下,都可能招致处罚。

到19世纪80年代,感化院的过度拥挤使得这一戒律不再适用了。当单人牢房被合住的时候,沉默和隔离就很难实施了。单独监禁不再是一种改造手段,而变成一种纯粹的惩罚。“地牢”或“隔离牢房”变成了“监狱之中的监狱”。

霍华德想象的感化院失败了。但是,这一制度在其原始做法和基本原理被摒弃之后很久依然盛行。

在英格兰伦敦附近的彭顿维尔“模式”监狱,囚犯们戴着小黑面具锻炼,以防止相互认出来。

一种对“血腥法典”的人道替代措施:感化院中的苦役

在年,加拿大人可能因为偷一件衬衫就被绞死。当时,抢劫是许多种可以处以死刑的罪行中的一种。

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人继承了英国的“血腥法典”。这么说是因为加拿大几乎完全依赖鞭打和绞刑对犯罪施以惩罚。当这些法律被引进英属北美时(下加拿大于年,上加拿大于年),它们在自己的祖国已经受到了挑战。

像在英国一样,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实际上很少被处死,但是绞刑架林立足以引起普遍的反感。到年,加拿大的死刑罪减少到12种,包括谋杀、强奸、抢劫、夜盗和放火。到年,只剩下谋杀和叛国罪可以被判处死刑。

19世纪80年代后期温尼伯附近斯托尼芒廷感化院的采石场

道德再教育

年,加拿大通过了第一部感化院法。该法确立了这一新机构的目标:金斯敦感化院将提供“不仅威慑他人犯罪,而且改造罪犯和使罪犯养成勤奋习惯”的手段。道德再教育代替了恐吓。

金斯敦感化院初期的实践大不相同。尽管金斯敦感化院最初被设计为对残酷的“血腥法典”的一种人道替代措施,但是第一任监狱长亨利·史密斯很快便全都以改造的名义建立了自己的恐怖统治。年,在由亚当·弗格森阁下领导的一个专门的政府委员会进行调查之后,史密斯被撤了职。但是,委员会的程序完全由《多伦多世界报》的主编、委员会的秘书乔治·布朗确定。不久,布朗被选为上加拿大的立法改革委员。

“在白天站了10个小时之后,囚犯在晚上还要站着上课。”

起初对金斯敦感化院的乐观很快就消失了,因为奥本制在加拿大显然比在美国还难以实施。这一制度基本上实施不了。尽管不停地鞭打罪犯,他们仍然试图违反沉默规则。

未完待续……

以上内容节选自《刑罚的故事》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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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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